海關總署答企業關于貨運管理的疑問
問題一:我司有一批進口貨物因質量原因需退運出境,但貨物供應商要求將貨物退運至第三國,請問:1.能否退運至第三國 2.如果可以,貿易方式還是退運嗎?
答:1.只要退運出境即可,可以退運至第三國。2.對于退運合同的,監管方式(貿易方式)就應是“退運貨物”。
問題二:關于《補充申報通知書》回執的操作問題的答復“補充申報單分為正文部分和回執部分,最終都需要交予現場海關。其中回執是現場簽收后提交的,正文部分需要在一定時限內提交現場海關審單關員。”產生新問題: 1、“回執是現場簽收后提交的”,回執中的單位(印)中需要蓋公章嗎?如是,外地企業如何做現場簽收? 2、“正文部分需要在一定時限內提交現場海關審單關員”,如果正文交給海關了,一旦產生行政復議或需要法院判決時,收貨人如何來舉證“正文部分”確有發生過? 3、對于《補充申報通知書》的操作細節,貴關有沒有對應的公開文件,如有是否可以提供文件編號?如果沒有,可不可以提供參考文件?
答:您好!一、《補充申報通知書》的回執是需要蓋公章的,外地企業可以委托與建立委托報關關系的報關單位進行現場簽收;二、正文部分您可以自行復印存檔以備不時之需;三、海關總署2009年49號公告對進出口貨物價格、歸類、原產地補充申報有關問題進行了公告。
問題三:您好!我是河南鄭州一家外貿公司。想咨詢一下關于報關單境內貨源地的填寫。我們大多數供應商所在地是縣級地區,沒有境內貨源地代碼,所以我們在填寫的時候,會填寫該縣市上一級城市或地區的代碼。例如,我們工廠所在地是鄭州滎陽,滎陽是鄭州一個縣級市,沒有代碼,我們在填寫貨源地時,就填寫:鄭州其他。可是在我們申請退稅的時候,稅局要求我們在報關單:標記嘜頭及備注,這個欄目里,備注上:鄭州滎陽。要求在備注欄,顯示貨物銷售單位增值稅發票上的地址信息。請問,這個欄目可以備注這類信息嗎?或者這些信息可以在報關單的哪些地方體現出來?
答:根據海關總署2008年第52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第三十四條“標記嘜碼及備注”欄目的填制規范指出:“申報時其他必須說明的事項填報在本欄目”,因此企業可以將有關必要信息填入此欄目。
問題四:您好!我司在上海快件進口一批貨物,2244的海關簽發了補充申報通知書。請問我司在提交補充申報單等資料時,已蓋章的回執是需要完整的通知書提交給海關呢?還是只需將通知書的回執部分蓋章后給海關?
答:補充申報單分為正文部分和回執部分,最終都需要交予現場海關。其中回執是現場簽收后提交的,正文部分需要在一定時限內提交現場海關審單關員。
問題五:您好!請教個問題:就是我們在今年4月份出口一批半掛車,因各種問題,國外客戶不想要了,要退運回中國;請問:該怎樣操作?怎樣辦理海關手續?需要繳納關稅增值稅嗎?
答:上述車輛可以按照退運貨物辦理進口手續。進口申報時應提供退運協議、原出口報關單、出口未退稅或已補稅證明。因品質規格原因退運的,還需提供有資質的商檢機構出具的品質檢驗證書。《關稅條例》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如進口退運貨物不符合前述規定,則應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
問題六:您好。我們是一工程機械廠家,有以下問題咨詢:我們要進口4臺新發動機,用于試生產,目前該發動機未取得環保部的認證(因該發動機滿足3次排放標準,我國目前尚未出臺相關標準),我們計劃試生產完成后,待取得排放標準后再進行銷售。對于此種情況,在發動機進口時是否有相關政策要求?進口相關程序與一般用的新發動機一樣?
答:一般情況下,機電產品需要入境通關單A和自動進口許可證O證。至于具體證件,必須在現場海關審核確定商品的HS編碼后方可確定。進口申報時,進口商應先根據貨物的實際報驗狀態、《進出口稅則》等工具書的規定自行確定HS編碼,并辦理相應的監管證件后,向海關提供政策要求的各類監管證件以供海關驗核。
問題七:您好,我們是青島關區的海關A類監管、貿易企業,現在要在廈門關區進口中轉塑料箱,裝上貨物后一起在運出境,塑料箱只是作為包裝物使用,請問下關于這個塑料箱走什么樣的監管手續對我們比較方面,謝謝。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7號)規定,盛裝貨物的容器可以按照暫時進出境貨物辦理手續。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外,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于交驗許可證件。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你司可向實際進出境地海關廈門海關申請辦理暫時進出境行政許可手續。異地復運出境、進境的暫時進出境貨物,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持主管地海關簽章的海關單證向復運出境、進境地海關辦理手續。貨物復運出境、進境后,主管地海關憑復運出境、進境地海關簽章的海關單證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問題八:請問進入海關監管倉庫的貨物,收件人若提出棄貨申請。貨物是否一定需要在監管倉庫存放3個月后才能銷毀?還是只要提出申請,海關同意后即可銷毀?還想請問一下,如果的確需要存放3個月后才能銷毀,那么海關監管倉庫是否會收取倉儲費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第六條 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屬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范圍的,由海關在變賣前提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疫,檢驗、檢疫的費用與其他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從變賣款中支付。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超期未報、誤卸或者溢卸等貨物的所得價款,在優先撥付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 (一)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 (二)進口關稅; (三)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四)滯報金。 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順序的相關費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扣除上述第(二)項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變賣所得價款-變賣費用-運儲費用 完稅價格 = ------------------------------------ 1+關稅率+增值稅率+關稅率×增值稅率 1-消費稅率 實行從量、復合或者其他方式計征稅款的貨物,按照有關征稅的規定計算和扣除稅款。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不符合進口貨物收貨人資格、不能證明對進口貨物享有權利的,申請不予受理。逾期無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還的,余款上繳國庫。